
浏览数(1629) | 评论数(0) | 2005-11-16原文:关注“大本营”的管理
Q1、Q2分析得相当精彩。:)
有一点不同意见:我不认为Q3应该放在“大本营”里。
理由如下:
1、Q3已经涉及到公司发展与员工个人发展的协调一致问题。
2、正如在文中提到,一个人“擅长”什么,实际是很难有准确的描述。我认为只有当一个人在工作中已经很有经验,而且对自己的定位很清晰之后才能清楚地知道自己“擅长”什么,才能去寻找一份自己“擅长”的工作来做。
3、根据团队合作分工的最小成本原则,并不总是一个人“擅长”什么就让他/她做什么。而是取最接近的。引用一个例子如下:如果A擅长工作1,能做工作2,而除了A之外,团队中没有人能做工作2。这时,尽管A还不擅长工作1,也会让他去做工作1了。而这样的事,在工作中每天都发生。所以不应该作为“基本要求”,也就不应该出现在“大本营”里。
如有不当,请指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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