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因明分宗、因、喻。其中因是关键,因用以证明宗的正确。
我们用数学集合论方法,看为什么因要具有三相,就可以证明宗的正确性。
所用符号
任意: "
存在: $
包含于:
⊆(注: 这个符号终于找到了,之前用其他替代)
属于: ∈
非集:
┐
等于: =
则: →
基本定理
如果 A
⊆ B, 则是说, 对"x ∈A → x ∈B
如果 A
⊆B 并且 B
⊆ A → A = B
宗的解释
首先,分析一下宗。
宗有如下格式:A是B。用集合表达就是:A
⊆ B 。
如:声无常,(A = 声, B = 无常)。
因三相的解释
因有如下格式:是C。
也就是A是C,用集合表达是:A
⊆ C
如:所作性故,(C = 所作性)
因三相如下:
遍是宗法性,说明宗中的主词(有法),都具有因的性质(遍是),也就是:A
⊆ C。
同品定有性,说明因中性质的事物(所立法同品,实际是因中说明的,如所作性),必然有宗中法的性质(所立法,极成能别,如无常)(定有)。
也就是:C
⊆ B
异品遍无性,说明任意无所立法性质的(极成能别之异品),必不包含在因中(遍无)。
也就是:┐B
⊆
┐C
实际上,可以证明:┐B
⊆
┐C → C
⊆ B。所以这样说来,同品定有性,异品遍无性是一回事,举两个例子是为了容易理解。
如此,则因为三段论的小前提。证明方法为:
A
⊆ C 并且 C
⊆ B → A
⊆ B
由于同品定有性,异品遍无性同,故此,只用一个也可以,这就是为什么后来可用两句即可。
如把同品定有性说明为:B
⊆ C 也可以。这样的结果就是:
因为:
B
⊆ C 并且
┐B
⊆
┐C → B = C
而 A
⊆ C
故 A
⊆ B
这样的论式也可以成立。
#
liangar 2010-01-27 评论 三段论类比因明
最近也看了下林崇安先生关于因明的论述。他类比三段论来理解,非常好,如下:
宗:「声无常,所作性故。」
此论式可以分解为三段论法的三个命题:
大前提:凡所作性是无常。
小前提:声音是所作性。
结论:声音是无常。
此中共有三词:声音是「小词」,所作性是「中词」,无常是「大词」。
我们用 A/B/C 表示 小词/大词/中词,则有三段论如下:
大前提:C
⊆ B
小前提:A
⊆ C
结论:A
⊆ B
从数理方面来说,就是集合包含关系的传递性:A ⊆ C ⊆ B,文字就是:声 ⊆ 所作性 ⊆ 无常
辩论格式
有两种:
1. 攻方(问方)提出「宗」来问时,守方(答方)只允许回答:「同意」或「为什么」。
2. 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,守方只允许回答:「同意」、「不遍」、「因不成」。
故此,回答只有四种,如下:
同意:守方认为无误。
为什么:要攻方要给出因
不遍:大前提不成立,也就是:存在 x ∈C 并且 x 不∈B
因不成:小前提不成立,也就是:存在 x ∈A 并且 x 不∈C
不遍:就是“同品定有性”出了问题。
因不成,也就是“遍是宗法性”出了问题。
异品遍无性与同品定有性是同一回事,具足一个推理就完备。以此也可以理解因三相。
因不成,从另一个角度说,是要攻方再缩小范围,故此攻方可用逐步缩小的集合套(C1,C2,...,Cn),套出有法A。
不遍,是真要攻方提出证明的了,攻方应该用“应有遍,...”,继续证明。
#
liangar 2010-06-04 评论 Powered by Haiwit